一、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行政处理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司法审判主体的职能作用,避免少数所谓“律师”的不当代理活动,以提高行政处理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使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最终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判效率及执行效果,使受害人能够最终得到有效赔偿,房山法院、房山交通支队、房山区司法局依据《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推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共同制定本《意见》。
二、由房山法院、房山交通支队、房山区司法局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领导共同组成“有效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具体实施及监督执行。
三、房山交通支队在其事故处理办公场所内为律师提供适宜的办公场地,以便律师正常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四、房山交通支队应向代理律师提供有关案卷材料,包括肇事司机口供、雇主自认材料、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车辆暂扣期限、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资料。
五、房山区司法局选派一至二家律师事务所进驻房山交通支队内,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义务咨询和诉讼代理活动。该律师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四至五名具有专业知识的执业律师。
六、经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应选派1-2名专职律师长驻房山交通支队内,为当事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专职律师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七、专职律师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被代理人以按件收取诉讼代理费为原则,每件不得超过1000元。依被代理人请求需由律师事务所代为进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担保的,可按照保全标的额的1%收取酬金,但酬金最高不得超过于3000元。
八、经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为被代理人提供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担保。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房山法院对于专职律师应被代理人请求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不再要求其另行提供其他财产担保,仅需提供事务所出具的担保函。
九、房山法院设立专门合议庭和专门执行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确保此类案件的高效审理和快速执结。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办理。
十、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生活相对困难的当事人,房山法院可依据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决定其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十一、对于专职律师或其事务所在咨询服务及案件代理过程中存在不当执业行为并有损于当事人利益的,工作小组可建议房山区司法局对其予以更换。
十二、本办法由房山法院、房山交通支队、房山区司法局共同遵照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