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报来的《关于黄勇、文婵粉与韶关节韶关市经源物资开发有限公司、林正祥租赁合同及优先购买纠纷上诉两案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部分承租人对整体转让的租赁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从本案案情来看,韶关市经源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正祥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将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2号首层商铺整体转让。由于黄勇与文婵粉只分别承租了该商铺的一部分,而部分租赁权所派生的优先购买权不应限制所有权人对其余部分的处分,因此只能对其承租的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对《产权转让协议》所涉商铺的整体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