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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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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等  
【发文字号】 苏财行(2005)68号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5-1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执行中,有的义务人因事故和其他原因,极度贫困,致使这几类案件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权利人的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矛盾十分尖锐。部分地区针对这种严峻的现实,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财政拨出专款,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对上述案件权利人的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缓和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值得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现就在全省各级法院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拨付。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当地需要执行救助的案件数量和财政条件予以安排。





二、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限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极度贫困,易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





三、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执行救助金发放条件的案件,由执行机构的实施合议庭提出发放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发放,每年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应设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特案特用。省法院将制定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对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加大对发放执行救助金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救助金发放后,人民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加大执行力度,在执行款中将已发放的救助金额度收回,补充救助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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