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2日,由省法院提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广东省法官学院召开了配合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省法院陈华杰副院长主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委政法委、省人大也应邀派员出席了会议。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就今年上半年做好我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2006年上半年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通知的要求,并考虑到我省当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受各方面条件制约,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过程。会议讨论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审正在办理的被告人被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具有如下情况的,应开庭审理:一是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二是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三是被告人上诉证明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四是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五是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二、关于公诉人、辩护人阅卷问题。根据刑诉法以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考虑初始阶段开庭量大,受人力不足等诸多因素制约,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执行。
三、关于开庭时间确定问题。会议认为,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自接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阅卷完毕可以开庭审理的,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确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检察院在七天内尚未阅卷完毕而申请延长阅卷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有关羁押部门,并说明原因。检察院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对阅卷期间作出必要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上作适当回应。
四、关于二审庭审程序问题。考虑二审庭审与一审庭审不同,应有所区别和侧重点,为了充分发挥二审庭审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会议决定,二审庭审在参照一审庭审有关程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应突出重点。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二审不再一一详细举证、质证、认证,只作必要的说明即可。法庭调查的重点应当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尤其是有异议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确保查清事实。会议还认为,各职能部门应当就二审庭审程序问题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二审庭审程序问题以及相关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二审庭审工作,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质量。
五、关于检举揭发等有关事实、证据的查证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检举揭发、身份年龄、立功自首等事实和证据问题,而这些事实和证据问题的查证工作不但直接影响到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关系到死刑案件的质量。会议决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案件二审期间提出的检举揭发、身份年龄以及新的事实证据等问题,检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应当在开庭前进行查证,以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在庭审期间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问题,需要补侦补查的,法院应当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待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查证后,再另行确定开庭时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要对查证期间作出相应的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上有适当回应。
六、关于指定辩护问题。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必须依法予以保障。尤其是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审案件,法院必须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会议决定,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后三日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送交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后三日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函告法院。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指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指定辩护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法院在宣告判决后,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
七、关于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会议初步确定了“谁取证,谁落实”的原则。控辩双方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有关证人、鉴定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处等情况提供给法院,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有关证人、鉴定人,并告知控辩双方,原则上由控辩双方分别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事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直接通知出庭,必要时可请控辩双方或证人、鉴定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八、关于庭审所涉及的押解、安全警戒问题。鉴于我省实行分押制度,相当一部分死刑案件需要在关押地开庭审理,为了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二审开庭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押解被告人以及协助做好庭审安全警戒事宜,确保庭审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会议认为,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诉法、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政法各家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二审开庭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参加会议人员:
省政法委:林仕权
省人大内司委:褚国祥、陈增荣
省法院:陈华杰、刘春龙、赵小莉、霍敏、陈超、罗少雄、王在魁、时磊、李忠铭、陈小飞、陈学勇、刘旭烜
省检察院:徐新励、董兆玲、杨志刚、彭章波、沈丙友、吴铭来、陈思聪、王霞
省公安厅:杨江华、黄培富、林秀明、黄雯钊
省司法厅:马军港、杨锡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