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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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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2005)42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合理调配全省各级法院审判任务,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如下:





一、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不再按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区分,统一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统一调整为4000万元以上。





三、苏州市、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调整为2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





四、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统一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


上述数额均含本数。





五、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严格执行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得受理属于上级法院一审管辖的民事起诉,上级法院在审查立案或审理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必须经院长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法院审批。





六、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属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还要逐级报省法院审核。





七、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下级法院擅自超级别管辖受理的案件,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纠正,予以提审;对已经作出一审裁判,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裁定撤销原判,予以提审。并对相关法院及有关责任人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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