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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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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6)268号
【发布日期】 2006-07-27
【实施日期】 2006-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我省是侨务大省和著名的侨乡,定居的归侨、侨眷众多,侨资企业数量较多,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涉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案件相对较多。近年来,尤其是2000年10月31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订后,全省法院高度重视涉侨案件的审理工作,全面掌握和理解有关归侨侨眷的政策精神,认真做好此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根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按照这一精神和要求,全省法院依法积极慎重审理好各类涉侨案件,通过依法审理涉及华侨、归侨、侨眷的有关案件,依法保护了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以来,我省法院共审理涉侨案件95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905件,刑事案件26件,行政案件20件。案件类型涉及落实侨房政策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涉侨婚姻、继承的民事纠纷案件以及华侨回国投资、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今年5月,全国人大顾秀莲副委员长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我省进行了执法检查。省法院就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向检查组做了专题汇报。检查组对广东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殷切希望广东法院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发挥好排头兵的作用。这不仅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我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力促进和巨大鼓舞。为了在法院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贯彻好省委“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要求,依法保护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营造依法护侨的良好司法氛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归侨侨眷数量多、居住相对集中的珠三角、潮汕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结合“五五”普法规划,通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举办培训班以及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运用多种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向海内外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宣传《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归侨侨眷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法院在审理涉侨案件时,要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便利归侨侨眷参与诉讼活动,在依法护侨的同时,应做好诉讼指导,更多地帮助归侨侨眷掌握法律知识,提高其对法律常识的理解能力,使其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审理涉侨婚姻、继承的民事纠纷案件


全省法院要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审理涉侨婚姻、继承案件。一是要把握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对于解放前在国内有配偶、出国后未经离婚而另觅配偶的华侨,其在国内的配偶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在国外有配偶的华侨回国后,未经离婚而另觅配偶的,依法不予保护。二是要坚持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对于华侨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严格按照《继承法》由其继承人予以依法继承。对于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或者境外亲友向归侨、侨眷遗赠或者赠与的,一律依法予以保护。要通过落实华侨、归侨、侨眷在婚姻、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出祖国对广大华侨同胞的深厚情谊。





三、平等保护华侨在回国投资、经贸领域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侨资企业占到了我省外资企业总数的62.7%,涉侨的经济权益纠纷数量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很多涉侨案件受到多方关注,审理难度较大。全省法院要按照《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认真做好华侨回国投资等经贸领域的涉侨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和信访、服判息诉等工作,依法公正平等保护华侨投资权益和侨捐项目,为充分发挥我省华侨众多的优势,调动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爱国爱乡热情,更好地团结、争取广大侨胞及其后代积极回国投资、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发挥良好的作用。





四、要在审理涉侨案件中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全省法院在审理涉侨案件过程中,要加大与归国华侨联合会、政府侨务部门等涉侨机构的沟通,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以归侨侨眷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重刑案件以及受海外侨胞广泛关注的案件,要在宣判前向侨办通报。对于涉及归侨、侨眷的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或者涉及华侨农场等的系列案件,要注意与地方侨办、侨联、侨商会的沟通与协调,在疑难案件处理中依法征求侨办、侨联的意见,及时向侨办、侨联通报有关情况。





五、要在审理涉侨案件中加大调解力度,注重纠纷的实际解决


涉侨案件牵涉的利益群体较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矛盾激化,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背景,加大解释说服教育工作,力求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特别是在审理侨房租赁案件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是归侨、侨眷,另一方当事人多数经济比较困难,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利益的同时,要有全局意识和稳定意识,充分考虑到承租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平等维护双方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六、要在审理涉侨案件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努力解决归侨侨眷打官司难的问题


在审理涉侨案件时,要贯彻落实好省法院提出的42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为归侨侨眷提供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指引、举证指导、判后释疑等诉讼服务,引导他们理性、合法、正当、及时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解决归侨侨眷打官司难、申诉难的问题。认真执行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保证归侨侨眷当事人不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同时对涉侨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各级法院对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以及人大监督、侨务部门反映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及时回复,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办案法官要做到热情、周到、细致,依法做好服判息诉和解释说明工作。同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配合做好为归侨侨眷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


总之,全省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坚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依法护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凝聚侨心、汇集侨力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作出更大的贡献。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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