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管理工作,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确保档案安全,根据本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报送和接收案件卷宗,是指本院因下述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案件卷宗及接收最高人民法院退回的案件卷宗:
(一)本院一审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死刑复核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或提审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因其他事由需要调卷的案件。
第二条 报送和接收案件卷宗,应坚持严谨、高效、监督、协作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都及时。
对尚未归档的案件,应遵守先归档后借调的原则。
第三条 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的卷宗报送,由各审判庭负责;因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提审或其他事由调卷的卷宗报送,由立案庭负责。
第四条 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报送人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报送信息,包括案号、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跟案书记员、案卷册数、宣判信息、送达信息、报送时间、发往单位和交寄件数等。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还要录入本院收到上诉状和抗诉书的时间。
因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提审或其他事由而调卷的,应录入报送人、报送时间、案号、案卷册数、调卷函等信息。
第五条 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由各审判庭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办理借卷手续后,凭报送上诉案件函、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报告或移送案件函到档案科借卷。
最高人民法院因审查、提审或其他事由而调卷的,立案庭向档案科借调档案时,还应提供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原件。
第六条 本院机要收发室承担报送案卷的交寄核对工作。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显示的案卷报送信息,对交寄案卷的案号、发往单位、交寄件数进行检查核对。核对相符的,即在系统中确认签收,并在3日内寄出。核对不相符的,退回承办的审判庭。没有录入案卷报送信息的,不予邮寄。
第七条 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死刑复核案件应在宣判之日起30日内、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提审或因其他事由调卷的案件应在收到调卷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案卷报送工作。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退卷,统一由机要收发室登记后转立案庭接收。
第九条 立案庭接收案卷后,应在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退卷信息,包括接收人、接收时间、案号、卷宗册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等。
第十条 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及死刑复核案件以及其他从审判庭直接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到退卷3日内,录入退卷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发送至审判庭庭长,案卷退回跟案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或提审的案件,立案庭在录入退卷信息之日起3日内,直接将档案退回档案科。
对最高人民法院退回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卷宗,立案庭应在收到退卷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应法院。
第十一条 各审判庭应在收到退卷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退回档案科。档案科核对相关信息后,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录入归还信息。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被改判的,送裁判文书1份至审监庭备查。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立案庭除按前条规定的将退卷信息发送至审判庭庭长外,还应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重新立案、排案。
立案庭在审判庭签收案卷后,将签收单送档案科存档,档案科将原借卷单退回原借卷人。
第十三条 立案庭每月对最高人民法院退回的案件卷宗进行一次统计,统计结果报送院领导及各审判庭。
第十四条 因案情紧急,需要直接携卷上报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报送信息,并注明携卷上报的批准人、携卷人。
非因案情紧急,个人不得直接接收最高人民法院退卷。个人确因案情紧急而接收退卷的,应在返回单位当日,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由机要收发室登记后转立案庭接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