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4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6]117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5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等11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6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指 标 | 单位 | 数 值 |
1.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元 | 14825 |
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 元 | 19978 |
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 | 元 | 40117 |
4.退休人员人均月退休金 | 元 | 1245 |
5.离休人员人均月离休金 | 元 | 3014 |
6.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 元 | 640 |
7.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 元/月 | 310 |
8.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失业保险金) | 元 | 392-501 |
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 元 | 10115 |
10.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 元 | 8620 |
11.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 | 元 | 6061 |
12.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 | 公斤 | 429.9 |
13.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 | 公斤 | 364.5 |
14.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消费量 | 公斤 | 112.3 |
注:1、第1、2两项指标取自城镇1000户抽样调查;
2、第4、5两项指标口径为参加养老统筹的全部人员(包括中央、地方);
3、第9至13项指标取自农调2710户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