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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6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7)139号
【发布日期】 2007-04-29
【实施日期】 2007-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14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6]117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5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等11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6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2006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指 标 单位 数 值
1.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4825
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19978
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 40117
4.退休人员人均月退休金 1245
5.离休人员人均月离休金 3014
6.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640
7.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元/月 310
8.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失业保险金) 392-501
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10115
10.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8620
11.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 6061
12.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 公斤 429.9
13.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 公斤 364.5
14.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消费量 公斤 112.3

注:1、第1、2两项指标取自城镇1000户抽样调查;





2、第4、5两项指标口径为参加养老统筹的全部人员(包括中央、地方);





3、第9至13项指标取自农调2710户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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