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西部法官短缺问题,又能深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义重大。经征得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法[2007]33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顺利、有序地开展本次试点工作,现就试点中可能涉及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司法改革方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当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框架内进行,要切实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最终目标,把握好改革的政治方向。
2、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西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必须立足西部的实际情况,并合理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18个试点法院的有益经验,使之更加完善和科学。
3、坚持加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逐步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主体,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促进人民法院的各类人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4、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各试点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过程中,既不能怕担风险,无所作为;也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试点工作必须考虑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任务的完成。
(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在试点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为今后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作积极准备。
二、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划分
各试点法院要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责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的各项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试点法院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难易、繁简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细化,并向当事人公示法官助理的岗位和职责。
为便于熟悉案情并更好地履行职责,法官助理应当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审判庭上应设置法官助理的固定座位;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法官助理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对案件无表决权;法官助理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具体署名位置应在书记员署名位置之前。要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和化解矛盾的作用,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关于法官助理的配备模式
法官助理的配备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直接配备给法官,并由法官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第二,配备给合议庭,由合议庭进行管理;第三,配备给各审判庭,由审判庭对法官助理进行统一调配使用与管理;第四,由某一内设机构统一管理,在某一案件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后,再将法官助理配备给该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以上几种配备模式各有特点,试点法院可以根据本院案件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并在实践中积极总结经验。
四、关于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
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员额和配备比例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法官员额暂不确定。鉴于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的现状,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法官员额可暂不确定,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进行法官员额确定工作的探索和尝试;第二,法官助理主要从法院内部现有的不具备法官任命条件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中,按照法官助理的条件择优选用。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招录一些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大学毕业生,待其试用期满后任命为法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任命为法官助理;第三,在确定法官助理员额的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考虑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数量构成比例的总体布局,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运作。
根据以上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18个试点法院的经验,结合各试点法院案件和人员的实际情况,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可以在3:1-1:2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在法官助理配备较少的试点法院,可以考虑将法官助理优先配备给案件数量多、业务量大的审判庭或合议庭,或者结案多、工作量大的法官。
五、关于法官助理的产生办法
法官助理应通过公开、公正的方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拔。法官助理的产生应根据各法院目前的案件和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有两个途径:一是双向选择,二是组织分配。双向选择可以使法官与法官助理合理搭配、默契协作,这种方式适用于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较多的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较少的法院,或者双向选择不成功的人员,以组织直接分配确定为宜。
各试点法院应制定出法官助理选拔方案,确定法官助理的名额、条件及选拔程序等,并将选拔方案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再开展选拔工作。选拔出来的拟任法官助理名单应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由本院院长任命。
六、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
(一)法官助理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任命职务并进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04]208号),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各试点法院应在此最高配备职级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的有关规定,给法官助理任命相应的职务,确定相应级别。
(二)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试点法院中符合法官任命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被选任为法官。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就法官助理的培训、奖惩、考核等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七、关于试点工作的启动时间
由于本次试点范围较大,涉及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814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法院和垦区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采用征求意见、加强宣传、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实事求是地制定本辖区的总体试点方案和具体的操作意见,并于2008年5月底前将总体试点方案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实施。
各试点法院的具体试点方案应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全部试点法院的试点工作均应在2008年6月底前正式启动。2008年12月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听取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点工作运行情况的汇报。
八、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精神。在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法院审判制度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人民法院的整体发展将产生重大而长远的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本次试点工作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更为务实的工作态度,采取更为扎实的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动员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清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做到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审判工作不受影响。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自上而下逐级指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法官管理部。西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也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经验总结,并及时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编辑《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简报》,以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三)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及时总结,适时调整,保证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试点法院要根据《意见》,制定详细周密、求真务实的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能遇到的困难、可能涉及到的相关工作,都要有所考虑,要有解决问题的办法。试点工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实事求是;既要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又要保证审判的质量与效率。要边试点、边研讨,随时掌握进展情况;要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作出调整。
试点情况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oo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