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万众一心,开拓进取,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的大好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总结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新阶段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任务,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七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自2001年在上海召开首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审判制度不断创新,审判理论不断深化,依法全面履行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树立了知识产权司法权威,较好完成了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开创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新局面,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回顾七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鲜明的特点是审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最显著的成就是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最突出的标志是经受住了加入世贸组织的考验和基本适应了国家发展需要。这一时期,我们不仅取得了巨大成绩,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工作经验。
(一)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始终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重心。2001年~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22.60%和22.92%。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18521件和17764件,商标案件11598件和10743件,著作权案件28776件和28170件,技术合同案件6277件和551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934件和783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4537件和4175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6439件和15988件,再审案件386件和417件。共受理和审结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案件607件和597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930件和882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354件和337件。其中,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877件和17395件,比上年增长25.73%和23.75%;二审案件2865件和2870件,比上年增长6.66%和8.22%;再审案件39件和45件,比上年下降7.14%和增长7.14%。这些案件已覆盖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领域,表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也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赢得各方面的充分信赖。
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从2001年至2007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0%,上诉率由25.72%下降到16.47%,二审改判发回率由25.40%下降到15.33%,再审率由4%下降到0.22%,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7.21%。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裁决争议、化解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地位
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国家发展和改革大局,特别是中央关于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要求,准确定位并全面推进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积极参与开展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格依法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
这一时期,在每次中央全会对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和部署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都及时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分析形势,解决问题,部署任务,明确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司法政策和工作思路,有力地指导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全面推进。各地法院积极贯彻中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受到国内外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各级法院以国家利益和全局利益为重,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和国内外高度评价。在党中央确立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作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法院紧跟时代步伐,立足国家大局,围绕中心任务,及时贯彻落实,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人民法院全盘工作乃至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方面。
(三)始终坚持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20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权利冲突等知识产权审判各领域各方面。还通过会议纪要、案件批复等司法指导文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
各级法院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一是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着力化解矛盾,增加和谐因素,确保社会稳定;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监督,落实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三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依法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普遍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积极探索举证指导和判后答疑,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四是重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专业技术人员出庭说明、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的作用,增强知识产权裁判的公信力;五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果,建立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关联案件沟通协调制度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六是注重知识产权司法宣传,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创设“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公开裁判文书,截至去年底,已经有32336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落实司法公开,实现司法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始终坚持理论创新,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理论
各级法院注重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深化对审判规律的认识。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知识产权合同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审判的各主要领域,有关审查判断原则和方法基本统一,裁判规则更趋完善。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的大力配合下开展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专利法修改和外观设计司法保护等专题的重点调研。各地法院也形成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并通过指导性文件和工作措施等形式实现成果转化。各地法院普遍注重对典型司法案例的收集整理、理论分析和编辑出版,既有效指导了审判实务,也有力推动了法学研究。坚持学习和注重研究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职业特点,严谨务实的司法研究成果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一大亮点。
(五)始终坚持组织创新,不断健全审判机构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法院普遍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注意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和人才基础。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配备、培养了一大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知识产权审判管辖布局更加合理,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适度集中管辖的同时,及时调整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目前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69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40个。知识产权审判分工更加明确统一,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一些法院还积极探索,努力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中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支持,知识产权审判地区发展全面推进,中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明显扩大。
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大纲,七年中共举办13期共计有2115人次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许多高级法院也普遍坚持每年举办类似的培训和研讨。北京、广东、江苏等地法院还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展专业人员交流,一些知识产权法官在国际交流中崭露头角。各级法院还高度重视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切实提高司法廉洁意识。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和优秀知识产权法官不断涌现,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地法院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在不断增大的案件压力下,全面提高审判水平;天津、湖南、湖北、福建、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河南、河北、辽宁、黑龙江、广西、甘肃等地法院勇于开拓,奋发进取,积极开创知识产权审判新局面;其他地区的法院也普遍努力创造有利条件,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形象,有力推动当地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快速发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近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专门表彰,有关评定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同志们,回顾过去,成绩来之不易,经验更弥足珍贵。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锐意进取、奋发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各有关方面,向全体知识产权法官,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审判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新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及时解决,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案件持续增长与专业化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继续认真加以解决。
二、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的新要求和新任务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十七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两个“前所未有”是对我国发展的内外环境的准确概括,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最基本的国内外形势。十七大在对当前形势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对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面对新形势,如何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为国家“四位一体”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的全新而紧迫的要求,也是当前摆在广大知识产权法官面前的重大而光荣的任务。
(一)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和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将此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将其定位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并将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强调要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
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必须坚持创新驱动,并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决策,并成立了由吴仪同志任组长的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正式启动。在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将在年内适时发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和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重要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建设和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渠道作用将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审判担负着调节创新关系、保护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和促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特殊职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程度和水平是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组成部分的高度,既为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要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部署,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依法调节各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合同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激发发明创造积极性,大力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
(二)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推动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
十七大报告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作为未来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明确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要推进公平准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承担着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职能。要通过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合理确定权利范围,妥善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既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和创新积极性,又划清私权与公有领域的界限,促进市场竞争。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商标、商号、商业外观、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案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行为,确保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品牌战略的实施。还要特别注意建立统一的竞争案件审判机制,依法审理好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消除市场壁垒,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服务于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十七大报告要求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明确提出,要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按照通行的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市场准入,依法保护合作者权益。保障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使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世界科技革命的发展,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跨国界流动日益增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更加频繁,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国际化,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和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焦点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既是完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信心、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法制基础的重要方面,又是开展对外交往、提高国际声誉、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审判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积极服务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激励和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审判发挥着保障文化权益、推进文化创新的直接作用。通过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等基本文化权益,可以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要通过审理涉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严厉制裁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妥善处理创作者与传播者和利用者的利益关系,推进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注意通过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和其他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使传统资源转化为市场竞争力。
(五)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知识产权审判肩负着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责任。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同志们,对于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党和国家的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作用将更加重大,地位将更加重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全面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坚持正确方向、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深化体制改革、推进队伍建设的五点要求,落实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具体部署,坚持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当中来谋划,放在国家发展战略当中来推进,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盘中来统筹和加强。为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履行好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整体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开展工作,始终确保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必须积极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必须紧紧抓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历史机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司法权威。
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以依法审理好案件为中心,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努力方向,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基本目标,以完善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确保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人民法院肩负着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职能,通过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审判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各级法院必须注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既要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力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又要依法界定民事责任,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还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为切实全面履行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审判职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多做沟通,认真协调,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效果的最大化。
根据这次会议主题,下面我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以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为中心,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依法审理案件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职责。审判质量和效率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知识产权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内在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审理好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以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为根本要求,不断探索各类案件的审判规律,有的放矢地确立和把握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司法政策,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第一,全面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积极促进科技创新。
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体现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水平的高低。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许多案件国内外广泛关注。各有关法院必须高度重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一要准确把握专利审判的司法政策。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好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格局,处理好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技术和投资与鼓励技术传播和应用的关系。通过专利权保护,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要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二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我国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以及侵权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要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要科学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轻率适用“多余指定”。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认定等同特征,必须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客观判断基础上,同时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进行显而易见性的主观判断。可以适当考虑专利的创造性程度高低适度从宽或者从窄解释权利要求。要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酌情支持现有技术抗辩。三要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从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出发,根据实践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多种途经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措施。要积极探索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的途径,可以适当鼓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但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规范技术鉴定问题,只有对于穷尽其他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事实才需要委托鉴定,鉴定对象也应当是当事人确有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并要加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四要高度重视专利法的再次修订。专利法的再次修订已经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要继续高度关注专利法的修订,根据修订中涉及审判工作的重点问题做好调研,做好专利侵权认定等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做好专利法修订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
经过近七年来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方面,积累和总结了一系列新鲜经验,完善了有关法律程序和监督指导措施,成效是显著的,成绩是主要的。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的司法政策,对于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和监督指导措施,各级法院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也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和妥善解决。特别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对此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以积极的态度加以解决。
一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到,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立足于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立法意图。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既把那些能够准确反映商标驰名状况的因素“筛选”出来,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
二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要正确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界限,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当时而非起诉时的驰名程度进行认定。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在认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既要注意“误导公众”与“可能受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又要根据“可能受到损害”来衡量是否达到了“误导公众”的程度,并可以根据使用被控侵权商标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驰名商标产生经济联系的程度、对于驰名商标识别能力的减损程度和对驰名商标声誉的损害情况以及不正当利用其市场声誉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要考虑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其跨类保护范围,把明显不能产生联系的商品类别纳入其保护范围,又不能按照狭义的混淆要求进行把握,不适当地限制其保护范围。
三要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可以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适当增强审判监督的主动性。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四要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查和备案制度。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特殊性,一些法院在判前审核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只要这些措施总体效果是好的,就可以积极推行。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制度和程序上不断加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各级法院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和执行。
五要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调查研究,细化法律适用标准。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结合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开展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法院系统、有关部门和企业界、律师界的意见。2008年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和明确法律保护标准。各级法院应当注意研究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情况和探索解决新问题,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第三,妥善处理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较受社会关注,其中一些俗称“傍名牌”之类的现象对于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这类案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共识,但也存在一些分歧。为正确审理这类权利冲突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着重就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该司法解释,审理好相关权利冲突案件。
一要依法受理权利冲突案件。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对这类纠纷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除此之外,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要准确把握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审理这类权利冲突案件,要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三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第四,依法审理好反垄断等新类型案件,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
随着创新活动的空前活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级法院要认真审理好各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依法及时调整各类新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要注意结合民事案件新案由规定的贯彻执行,搞好反垄断等各种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着尽可能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集中统一规定的精神,《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等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与原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相比,《规定》将与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均明确列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将商业秘密合同予以单列;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范畴,并将确认不侵权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特别是,考虑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紧密相关性以及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体系性,《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规定》不仅规范了涉及案由的民事审判管理,而且为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确立规范健全、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奠定了基础。各级法院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搞好反垄断等各类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五,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大幅增长,有关案件的处理受到了国内外的更多关注。2001年~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34件,年均增长57.96%,增幅高于整体知识产权案件一倍多。其中,2007年共审结668件,比上年增长89.24%。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坚定的。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维护我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
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要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既不片面夸大国家利益,搞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又要防止因国内外各方面的各种压力而影响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要正确处理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公正司法。要正确处理好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保护其实体权益。
(二)以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为重点,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救济
正确适用侵权民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强化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是实现知识产权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要切实严格依法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积极慎重地采取临时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使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得到有效发挥。
第一,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力度。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灵活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确定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其他责任形式,使确定的民事责任既与侵权行为相适应,又能够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适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的具体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抽象单一的。凡能够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具体方式,原则上都可以归入停止侵害的范围。凡一审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一般应当判决停止侵害,并尽可能在主文中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责令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在判决主文中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但采取这些销毁措施应当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要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要依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有关赔偿计算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同样要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按照高度盖然性认定有关证据的证明力。要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所持证据的行为推定侵权获利的数额,要有合理的根据或者理由,所确定的数额要合情合理,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要注意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时的可比性,充分考虑正常许可与侵权实施在实施方式、时间和规模等方面的区别,并体现出侵权赔偿适当高于正常许可的精神。适用法定赔偿时要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特别是对于涉及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网络和音像等文化市场的实际交易状况,恰当地体现出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注意研究和参考在先案例,注意与同类案件的在先判决相互协调,既不能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名不合理的提高赔偿数额,也不能片面强调适度保护而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至少要做到在同一地区的类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处理,全国各地的赔偿数额不宜有过大的差异。要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对涉及赔偿确定的使用费、版税、损失额和非法获利额等,引导当事人运用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第二,依法积极慎重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
包括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内的诉前临时措施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救济制度。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关键是要依法进行。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应当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以弥补以及执行预期。可以用金钱补偿或者能够用金钱合理地量化补偿数额,且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的,一般不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要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
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要依法积极受理,并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临时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以切实有效地遏制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三)以贯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公正司法和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公正裁判和统一司法标准,是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的主要标志,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根本要求。要针对当前影响裁判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突出问题,通过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
第一,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将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再审申请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重要的制度创新,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了诉权化改造,提高了受理再审申请法院的层级,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明确了审查处理程序,规定了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等。修正案的施行,将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新课题。我们必须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未雨绸缪,及时研究和采取应对措施,将修正案的精神落到实处。
一要尽快在案件管辖和内部分工上做好应对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文件,并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仍按现有规定办理。根据知识产权审判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以及审判监督任务的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监督分工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内部分工的应对工作。
二要依法履行好知识产权审判监督职责。近年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再审率虽然下降,但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修正案施行以后,这类案件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为依法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要提高再审申请的审查质量,通过规范、细致的听证程序和耐心细致的审查说服工作,尽可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尽可能降低多次申诉的比率。要确保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做到有错必纠,维护司法公正。
三要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配合。申请再审上提一级法院审查以后,下级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特别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审查期限的情况下,下级法院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卷宗材料,确保上级法院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一些生效裁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进入再审,而需要原审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认真对待,不能敷衍推诿。要强化各个审级依法审判的责任意识,处理好申请再审问题,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要注意这不仅是受理再审申请法院的职责,也是一、二审法院的共同责任。各级法院在每个程序、每个环节中都必须做到有始有终、尽职尽责。要进一步提高一、二审裁判说理水平,并对争议较大案件做好判前咨询论证和判后答疑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申请再审。
第二,抓好关联和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的协调处理,维护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可重复利用性,容易导致因同一权利同时发生多个侵权行为的情形,引发关联的知识产权案件。针对同类知识产权客体的类似侵权行为也广泛存在,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经常出现。因此,协调处理好关联和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司法标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特殊意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完善关联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机制。关联案件往往在程序上相互关联或者在结果上相互影响,尤其要注意程序的衔接与结果的协调。对于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管辖和合并审理。我们已经明确了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制度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指导制度,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在后受理或者处理的法院,要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向上请示报告。对于不同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基本相同、涉案主要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有可能作出不同认定和处理的,更要注意沟通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要加强对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协调。当前不同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具有共性的审判难题越来越多,需要共同加强研究,共同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司法标准的统一。要高度注意在与新技术有关的新类型案件中对于类似行为的侵权定性和责任承担的认识统一问题,积极通过网络、媒体和学术刊物等查询、研究类似案件的裁判信息,深入研讨会商有关司法标准和政策,兼采众长,稳妥裁判,做到类似案件裁判尺度的基本统一。
(四)以完善审判机制和强化队伍建设为动力,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和队伍建设,是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根本保障。当前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并列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完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
一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按照既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又能够充分满足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新需求的原则,统筹规划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从严掌握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集中一些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二要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基础。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暂不具备单独设庭的法院,应当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归口审理并设立专门合议庭。
三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新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针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具体负责“民事诉讼制度创新”课题,希望各地法院积极配合开展好这项工作。
四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完善上网工作机制,狠抓文书上网数量、比例和质量,进一步拓宽裁判文书网信息范围,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在审判公开透明和统一裁判标准等方面的突出作用。
第二,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积极培养使用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中央要求,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和法官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到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为核心,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注意树立和宣传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
二要大力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门人才培养,重点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业务培训,加大对中西部法院和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智力支持,加强对知识产权一审法院的业务指导,积极研讨知识产权司法难题,务实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推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要积极培养和调整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一些地方案多人少以及少数法官素质偏低的问题,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要配齐配强审判力量。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才成长特点,优化人才结构,培养专业法官。要认真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精心选择、积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他们在特殊案件审判中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继续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人员交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科学的司法绩效评价体系,不简单地以案件数量和审限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培养称职的知识产权法官和形成一支胜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法院要给予高度重视。
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科学的理论统筹法律适用,指导案件的裁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我们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具有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和富于创新性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始终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的发展。
(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与知识产权审判自身特点相结合的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必须符合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和遵守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共同规律。同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又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这些特点和规律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的重要根据和基础。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多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围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主题,不断探索和回应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在服务大局、平衡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解决各种法律适用问题等各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初步建立了适合国情、反映时代特色和实践要求、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这些思想、观点和方法经历了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考验,适应了国内外形势的要求和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发展,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实践永无止境,创新亦永无止境。我们应当在总结和发扬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理论创新,不断完善反映审判工作基本要求和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特色的审判理论体系。
(二)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为目标的理论体系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一是必须妥善处理讲政治和讲法律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既讲法律又讲政治,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智慧,真正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在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时,既要忠于法律、服从法律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厉行法治,又要具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善于从全局的高度和宏观的视角分析解决审判中的重大问题,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二是必须妥善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辨证关系。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又以确保实体公正为依托、取向和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屏障,又服从和服务于实体公正。一方面,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忽视程序公正必然使实体公正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又不能抛开实体公正,脱离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必然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在实体公正之外寻求程序公正只能是缘木求鱼。知识产权裁判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更要注意裁判结果的正当性,防止因机械遵守程序而动摇或者牺牲实体公正。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三是必须妥善处理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关系。裁判是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运用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规定更多体现的是一般正义,具体案件中实现的个别正义是一般正义的体现和反映。裁判既要做到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在裁判中实现法律的一般正义,又要注意不同情形不同处理,确保具体案件的处理公平合理。个别正义是看得见和摸得着的,是活生生的现实。人民群众更多的是从个别正义中直观感受法律规定的一般公平正义。如果在具体案件中不能感受一般公平正义,不认同具体案件中的公平正义,也就很难认同法律体现的一般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就不能有效地树立。特别是,具体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既有能够在法律条文中对号入座的情形,又有不能与法律条文完全对应的非典型情形,法官必须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通过自己高水平的法律适用,实现法律规定的一般正义与具体案件中的个别正义的统一。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四是必须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其目的、功能和价值的关系。肖扬院长指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依法裁判不仅要遵循法律的文字表述,更要实现法律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实质,维护法律规定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不仅要遵守法律条文的文义,更要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功能和价值。依法裁判不等于机械僵化片面地理解法律条文。不符法理、不切实际、产生荒谬结果的裁判以及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的裁判结果,都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判,导致这种裁判结果的法律适用都不是正确的法律适用。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努力做到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的制度规定,又符合法律的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从制度和价值两个方面实现法治的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和彰显公平正义。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五是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司法政策的关系。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是一定时期知识产权审判的宏观导向和具体指引,是知识产权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在综合考量法律、国家政策和各种社会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司法要求,反映了特定时期司法保护的精神和走向。尤其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都通过各种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我们要审时度势地总结审判经验,依法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审判工作,并以既定的司法政策为导向,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六是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法律理论与法律方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由多元化的因素构成的,既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的一般方法。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运用好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又要加强法律方法的研究,研究办案的艺术和技巧。运用好法律方法,恰当地把握裁判的火候和尺度,既讲究保护的力度,又把握好保护的“度”。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七是必须妥善处理原则与规则的适用关系。法律原则是界定和解释相关具体规则的重要依据,具体规则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的要求和精神。法律原则可以指引具体规则适用的方向,开阔和矫正具体规则适用的思路,防止不适当的法律适用后果。依据具体规则裁判知识产权案件,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法律原则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时,通常都需要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要防止法律原则适用的简单化。特别是,对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不能一概简单地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进行裁判。要注意根据个案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做好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在此基础上决定被诉行为违法与否。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八是必须妥善处理自由裁量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要权衡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社会情势和社会效果,又要认真考量待决案件的特殊情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固然有其主观性,但应当依法尽量细化各种裁量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外化裁判理由和考量因素,最大限度地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客观化,最大限度地使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各种软约束转化为硬约束,切实增强自由裁量的公信力。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九是必须妥善处理审判机关的分散性与知识产权法制的统一性的关系。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知识产权法制的统一,既是法治的原则和要求,又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纪律。倘若类似案件不能得到类似处理,就会破坏或者动摇人们对于法律的信心。知识产权案件是由分散的、不同地区的法院审理的,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必须是统一的,应当通过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等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确保和实现基本法律规定在适用上的一致性,又要适应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进行必要的总结、探索和创新,在动态中不断地达成共识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开放性、能动性与创新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
一要以开放性的思维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塑造知识产权法律及解释其含义的法律元素是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知识产权审判因此不可能是纯粹的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法律条文的简单套用。作为法官,既要考量法内的因素,又要进行法外因素的考量,并将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大局要求和宏观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适用的各种效果内化于法律适用,使其成为法律适用的一部分,防止孤立办案和闭门办案。同时,既要着眼于具体纠纷的解决,又要注意政策取向和政策导向,注意具体裁判的外部效应。
二要以世界性眼光开展知识产权审判。知识产权的法理具有很强的国际共通性和各国之间的相互影响性,我们应当具有开放的思维,要有世界性的眼界和前瞻性的眼光,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有益的制度和法理。但是,知识产权审判的理论归根结底要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符合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实际,适应我国创新和发展要求。必须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原则,批判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和制度规则。对外国法律制度既不照搬照抄也不一概排斥,对外国法院裁判和经验既不人云亦云也不视而不见。
三要以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法条的固定性与现实生活的丰富多彩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变动性、法条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法律的单纯性与法官个体的复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通过建设性的法律适用,通过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裁判,适应时代要求,适应发展变化,以一般和抽象的条文更好地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更加有效地裁决各种新难案件,实现良好的法律适用效果。
同志们,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前景无限,任务光荣而艰巨。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信心满怀,我们责无旁贷。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抓住机遇,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做好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和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