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鄂高法[2008]13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