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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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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8)民三他字第9号
【发布日期】 2008-05-22
【实施日期】 2008-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8]13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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