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大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羽翎珊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12月17日、19日前后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诉争双方分别依据这两份合同向各自住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这两份合同系因同一笔业务签订的,故两地法院分别受理的案件,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合并审理。
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但合同的内容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的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17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19日签订的合同中未对管辖条款作出重新约定。因此,应以17日签订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权。供方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相关法院依法撤销本案的裁判文书,将其受理的青岛羽翎珊纺织品有限公司诉江苏大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