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 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纪委、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代送。
2008年8月19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扎实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当前,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在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反腐败职能作用的同时,根据《工作规划》的要求,以完善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整体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供有力保证。
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是,建成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监督作用有效发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审判作风得到明显改进,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一)加强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工作规划》提出,要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首先,要在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的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工作规划》中提出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制定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上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带头讲廉政课,每年要在全院至少讲一次有针对性的廉政课,副院长和其他领导成员每年至少要在分管部门讲一次廉政课。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纳入机关党校、法官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政教育。
其次,要在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各级纪委及组织、宣传等部门开展的党风党纪专题教育,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要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着力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承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各项规定,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
(二)加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司法廉洁教育
根据《工作规划》的精神,各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集中组织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司法廉洁教育读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及法院各项廉政制度和纪律规定,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司法廉洁意识,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不断增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党性观念。通过扎实有效的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工作规划》中提出的创新警示教育形式的要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不断增强法官廉洁司法意识。要善于运用本地区、本法院的反面典型开展教育,有条件的可建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坚持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不断提高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反腐倡廉教育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要与评先评优挂钩。要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教育检查制度,上级法院每年应对部分下级法院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人民法院廉政文化建设
《工作规划》强调,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法院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工作规划》中提出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法院廉政文化的导向作用、教育作用、激励作用和规范作用,为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法院廉政文化的载体建设,运用知识竞赛、图片展览、演讲比赛、文艺演出、警示教育影像、办公区悬挂格言警句和书画作品、局域网专栏、巡回宣讲等形式,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积极营造法院“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文化氛围。
三、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一)认真落实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联系法院实际,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工作规划》中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下发后,要认真学习贯彻,切实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工作规划》提出的《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下发后,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务公开各项规定,让更多的党员了解和参与党组织的管理事务。
(二)认真落实和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工作规划》中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配套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制定或者修订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强化监督职能,改进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使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底前要制定《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范性文件。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工作规划》提出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修订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法院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狠抓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龙头作用。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根据《工作规划》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不断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法院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在人民法院的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努力做到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统筹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树立司法权威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
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大额经费安排使用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组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工作规划》中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修订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各项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保持清正廉洁,决不以权谋私。要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案件、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
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要依据《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选拔任用干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认真开展巡视。高、中级人民法院也可结合实际开展巡视工作。
(二)加强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认真落实《工作规划》关于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监督的要求。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强化人民法院内部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审级监督,对于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要坚决依法办理。完善再审制度,维护司法权威,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有效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防止执行权被滥用。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工作机制。
加强院、庭长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监督。科学设定院、庭长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依法公正办好案件。要把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廉政监督作为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审判、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纳入法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层层抓廉政监督的工作格局。院、庭长要通过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旁听案件、指导办案等方式实施动态监督。
加强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认真执行财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对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
(三)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
《工作规划》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法院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要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自觉接受监督。
(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工作规划》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负责任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按照《工作规划》的要求,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认真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检察意见要认真对待。要按照《工作规划》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不断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对有关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的反映,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一)推进司法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工作规划》提出的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等办法,着力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
要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和选任机制,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的法官职务序列。要建立法官任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在职法官培训制度,改革培训内容、方式、管理制度以及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选配方式。要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二)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按照《工作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司法职权配置。要优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配置,构建更加科学的审级管理体系;优化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配置,解决一些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交叉重叠、监督缺位等问题。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要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发布制度,积极探索执行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制度,加快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查询与监督系统建设,建立更加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完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
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工作规划》强调,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执纪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深入开展对庭审作风的专项治理,坚持经常对庭审作风进行专项检查,对法官在庭审中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行为不严肃、着装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纠正。要深入开展对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乱收费等行为。要深入开展对执行款物管理的专项治理,执行回款应及时发还债权人,严禁挪用执行款物,凡违反规定挪用执行款物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二)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按照《工作规划》关于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常抓不懈。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蔓延成风。要按照《工作规划》的要求,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一)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工作规划》强调,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要重点查处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拖延办案的案件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凡发生上述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法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
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判纪律,不得收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财物及接受吃请;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不得为当事人说情、疏通关系;不得违规指定、介绍中介机构从中谋取利益,或者串通中介机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凡有上述行为的,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访举报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工作规划》提出的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努力从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要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完善对实名举报的反馈和回复制度。要注意从执法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案件评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
(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工作规划》要求,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依纪依法办案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要根据具体情节,做到宽严相济。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对受到诬告、错告和打击报复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给予澄清并切实加以保护。
(五)加强对查办案件的领导和指导,建立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对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指导、支持下级人民法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协调的,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协调;对下级人民法院适用纪律、法律方面的请示,要及时予以答复。
要探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与纪律检查机关相互配合的办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察职能,主动发挥作用,加强与纪律检查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积极参与纪律检查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初核和调查,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要探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相互沟通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及时交流情况,主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六)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工作规划》关于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的要求,深入剖析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加大和拓展源头治理的工作力度和工作领域。
八、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同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协助党组抓好《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实施方案,作出具体安排,抓好工作落实。
(二)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完成各项任务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要抓住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取得突破,以此推动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三)监督检查、严格考核
各级人民法院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实施办法》确定的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