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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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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04
【实施日期】 2008-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选拔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现就人民法院学习贯彻《选拔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和贯彻落实《选拔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官选拔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拔办法》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有益经验,对公开选拔法官的条件与资格,报名与资格审查以及录用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选拔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规范法官选拔工作,扩大选拔范围,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推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选拔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明确贯彻落实工作的核心和重点,确定工作方向和目标;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法院的队伍现状,积极与当地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应措施,把《选拔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今年11月中旬前,各地应将相关工作方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将在适当时候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二、加强《选拔办法》的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与新闻单位积极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选拔办法》的内容和亮点,重点突出其扩大法官来源渠道和开创公务员队伍新入口的重要意义和关键作用,增强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对初任法官公开选拔工作的认知和认同,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工作的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方便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选拔活动,以保证人民法院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

三、积极做好实施公开选拔制度的相关准备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突出重点,认真分析当地审判工作的发展态势,详细掌握本地法官队伍的整体现状,研究、把握当地审判工作对法官队伍的合理需求幅度,并提出当地法院法官队伍的科学配置方案,按照严格条件、保证素质、有序推进的原则要求,为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工作的开展,除了组织严密、程序公开以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任考试命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应体现法官职务履职要求,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因此,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选拔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商地方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命题工作的具体方案,切实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专门的试题库。

四、切实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选拔办法》施行以后,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工作将成为一项制度性任务。在《选拔办法》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在认真做好自身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做好与党委组织部等相关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加强各个程序环节的有机衔接,在细节和质量上下功夫,在严谨和务实上下功夫,确保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工作的有效运作和顺利推进。

五、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和意见反馈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选拔办法》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报告,以保证《选拔办法》的顺利、正确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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