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苏高法[2008]22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
请严格规范调研基地名称的使用,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切实为相关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提供保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