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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答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8)87号
【发布日期】 2008-09-24
【实施日期】 2008-09-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8]22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

请严格规范调研基地名称的使用,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切实为相关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提供保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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