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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8)民四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 2008-11-25
【实施日期】 2008-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8〕26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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