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莱芜、聊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8)民四他字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8-11-26
【实施日期】 2008-1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8〕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我省莱芜、聊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莱芜、聊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莱芜、聊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由你院确定。

此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