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鲁高法函〔2008〕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我省莱芜、聊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莱芜、聊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莱芜、聊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由你院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