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赣高法报[2008]8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吉安、新余、鹰潭、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吉安、新余、鹰潭、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