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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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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9)民四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9-07-03
【实施日期】 2009-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9]40号《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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