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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民法院予以表扬的通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9)229号
【发布日期】 2009-07-23
【实施日期】 2009-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调解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全国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从中国国情出发,继承和发扬我国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大力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调解处理了大量纠纷案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较好地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社会持续和谐稳定,为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50个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法院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造更优异的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向受到表扬的法院学习,努力开创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新局面。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面临形势任务的深刻变化,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探索调解机制,完善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把学习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把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要载体和实践平台,尽职尽责为大局服务,尽心尽力为人民司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推进调解工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通报表扬的人民法院名单

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开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

洪洞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辽宁省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

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通州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

阜南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

项城市人民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凌云县人民法院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

北碚区人民法院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平坝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

丹凤县人民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

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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