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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等  
【发文字号】 高检会(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9-17
【实施日期】 2009-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广泛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范围,经研究并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今后在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范围,不必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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