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结合本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请托人,过问职务外的案件。
第三条 不得私下接收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请托人的有关涉案材料,应当告知其通过法定程序和正常途径办理;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不得将上述有关涉案材料直接交给办案法官,可报请庭领导说明来源,予以批转。
第四条 不得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庭领导,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办案法官打招呼、过问案情。
第五条 因审判工作需要,法官需了解本合议庭以外的案件情况,应报经本庭庭长同意;庭领导需了解本庭以外的案件情况,应请示相关案件所在业务庭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六条 法官遇到有人因所办案件说情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顾的,要主动向庭领导、审判长报告,并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联席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审议时,应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 庭领导收到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材料,不得擅自作出实体性处理意见;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就个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当影响。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过问职务外案件,干预案件审判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并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及时报告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明知违反上述规定而包庇袒护,或者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纠正的,应当追究廉政监察员和主要庭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过问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