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体制的职能作用,畅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渠道,及时有效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处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执行指挥中心的负责人由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
执行指挥中心的办事机构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落实执行指挥中心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条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成立由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本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并执行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
快速反应执行小组的成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应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以下紧急事项:
(一)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
(二)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的财产的;
(三)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和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均应开通24小时执行应急电话,并派人全天值守。
对通过执行应急电话请求处理的紧急事项,值守人员应当核实来电人的身份、执行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报告、处理。
第五条 对本院执行工作中需要处理的紧急事项,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可自行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但应将有关情况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需要紧急事项发生地法院协助的,报请执行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必要时,执行指挥中心可以统一调度全市法院的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
第六条 对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要在执行完毕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应加强与公安、检察、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协同处理紧急事项的效率。
第八条 因私用执行应急电话导致紧急事项不能及时上报或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不能及时下达,或者因执行指挥中心或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获悉紧急事项后未及时采取适当应对措施,或者因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拒不执行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贻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履行职能的情况,由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第十条 本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