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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9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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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0)165号
【发布日期】 2010-05-18
【实施日期】 2010-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1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9]183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8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保险金最低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消费量等14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9年度最新13项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指标待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附:2009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指 标 单位 数 值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7893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738
3.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1870
4.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3170
5.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800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 410
7.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元/月 562
8.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 14040
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986
10.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141
11.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收入 公斤 400.7
12.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支出 公斤 347.7
13.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 公斤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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