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规范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文书和案卷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进行执行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各级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本院直接受理、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案件。
(二)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类案件。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执行管辖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各类执行复议等案件。
(三)高、中级法院受理的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案件。
(四)高级法院受理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监督案件。
(五)其他执行案件。
高级法院办理请示答复、协调执行争议和督办信访案件等事项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文书归档办法管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执行实施类案件使用“执”字号,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复议案件使用“执复”字号,其他案件使用“执异”字号,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类案件使用“执督”字号,执行监督案件使用“执监”字号,其他执行案件使用“执他”字号。
执行机构实施的诉讼保全类案件不立“执”字案号,由各院本着利于管理的原则处理。
第四条 执行案卷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执行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在同一案件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在同一案号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标出“-1”、“-2”等。
中止执行、执行和解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由执行机构内部立“执恢”字号统一管理。恢复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继续使用原执行案号。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六条 各类执行法律文书必须用A4办公纸标准,原则上应当全部打印。特殊情况下需要书写的,应使用钢笔(用碳素、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第七条 执行案件收案后,应当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执行过程中,应当将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予以详细记载,并将相关笔录和材料入卷。
第八条 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案卷毁损、遗漏、丢失。
第九条 执行案卷应当做到执行文书制作规范、手续齐备。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谈话笔录应当文字清楚,内容完整、详实。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鉴定、评估、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措施的,应当材料完整。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等送达手续。执行结案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入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或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附三份,装入卷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第十二条 各类执行案件的入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对没有规定的执行文书材料,按照执行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三条 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背面无文字的不编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十四条 卷宗封面要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卷宗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执行实施类案件卷宗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卷面案号应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
(二)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
(三)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
(四)当事人栏应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
(五)执行标的栏应填写完整。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填为“给付金额××元人民币(或美元)”;执行标的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填为“交付(或返还)××(物)”;执行标的为完成特定行为的,直接填写行为内容,如“腾退××房×间”。执行标的有多项的,填写主要项目即可。
(六)执行结果栏应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
(七)结案方式栏应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结案方式填写。
(八)结案日期栏应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其他各类执行案件卷宗封面根据案件类型和结案情况填写案由和结案方式,并在执行标的和执行结果栏划下斜线。
第十五条 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检查人栏分别由立卷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字;验收人栏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栏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以后,承办人应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如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确无问题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执行卷宗进行检查并装订完毕。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应当符合装订规范。
第十七条 执行案卷应在执行结案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退回执行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八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报结、归档后,当事人自行履行和解协议或恢复执行后形成的案件材料,应当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与原归档卷宗合并保管。档案部门根据并入卷宗的情况,修改原归档信息。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归档后,继续执行或恢复执行形成的材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案卷归档后原则上按照年份、序号单独保管,不再并入原审卷宗。
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原审案件号。执行审查类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执行实施案件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纳入执行工作考评范围,由市高级法院统一考评。
第二十三条 已经实行了档案电子化的法院,在档案归档管理方面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档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