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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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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10)271号
【发布日期】 2010-08-26
【实施日期】 2010-08-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甘肃舟曲等地区发生的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对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灾区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破坏。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周密部署下,抢险救援取得阶段性成果,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在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确保抢险救援全面胜利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为做好有关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把抢险救援作为当前最为紧迫的重要任务。要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抢险救援的成果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出发,认真做好涉及甘肃舟曲等地区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处理涉灾案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当前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加强统筹协调,为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二、依法严惩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插手矛盾纠纷制造事端、故意破坏灾区稳定、损害抢险救援成果、不利于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影响灾区人民群众重建家园信心和决心的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特殊时期对危害灾区社会稳定的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为灾区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对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二)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四)严重影响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五)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六)贪污、挪用灾后重建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七)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四、要对因洪灾可能引发的相关诉讼问题加强调研,抓紧恢复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开辟和畅通涉灾案件“绿色通道”。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灾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对明确专门用于抢险救援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扩大对灾区群众司法救助范围。

五、灾区人民法院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全面排查、及时化解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各项工作,对于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从法律角度主动研究,主动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六、灾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维护灾区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特别是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灾区社会和谐稳定。

七、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对于灾民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因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于当事人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在管辖问题上,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统筹安排。对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应认真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八、当事人因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九、对于因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在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耐心做好灾区群众特别是遇难者家属的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工作,协助安置好灾区群众。

十一、灾区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措施,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护好参诉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好法官干警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好灾区法院的档案、卷宗、基础设施等审判资源的安全。

十二、对涉及泥石流灾害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处理。对于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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