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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区与环城四区结合部地区规划土地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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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6-02
【实施日期】 1997-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区与环城四区结合部地区规划土地管理问题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中心区与环城四区(含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下同)结合部地区在规划、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结合部地区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各类规划均由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各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须报市规划(土地)局批准。

        二、结合部地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必须经相邻两区协商研究,联席办件。在相邻两区协商一致后,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审批。

        三、位于市中心区及结合部地区自然村的宅基地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村民住宅应以多层为主。

        四、城市建设须征用位于市中心区界内集体土地的,应在取得市规划(土地)局核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后,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行政隶属区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并由市土地局核批,再由所在的市中心区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

        五、市中心区到环城四区建设或组织建设居住区的,须依法解决行政管理权属问题后,再行批准建设。对已建的鲁山道、民权门、宜白路、李家园、佳园里等居民小区的规划土地管理,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建居民小区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1992]55号)所定原则执行。

        六、各级规划土地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结合部地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建设。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清理,由辖区负责,相邻区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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