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05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四会沙糖桔和四会贡柑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