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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9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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