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文
鉴于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部分决定、决议时间比较长,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 (1982年4月3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组织全省人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1982年5月12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决议 (1982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决定 (1984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八、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九、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决议 (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 (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决议 (1985年6月2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二、关于加强录像管理的决定 (1985年9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三、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伪造假冒商品的决议 (1985年11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四、关于切实做好收容审查工作的决议 (1985年11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五、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