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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清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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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3-01-24
【实施日期】 2003-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清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24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第2号公布)

       

      

      全文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公开透明的原则,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对1988年以来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6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了认真清理。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单行条例1件,修改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1件,3件单行条例继续有效(目录附后)。

      一、废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对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给予了一定优惠政策,但国内投资者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予以废止。

      二、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个体私营经济的持续有序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已经明确规定,没有必要重复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下定义,因此,删除第二条。以下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删除第三条中的“其他类型经济”。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村庄”改为“村寨”,删除“按规划投资兴办市场”;并将第三款删除。

      (五)将第八条中的“从快”改为“及时”。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七)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依法申办私立医院、个人诊所等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边远贫困乡(镇)、村兴办医疗机构,可依法申办科研机构、私立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和其它慈善机构”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兴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娱乐、体育项目”作为第三款。

      (八)删除第十一条。

      (九)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任何部门”改为“国家机关”。

      (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工作人员应”删除,并将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调整后的第十五条。

      (十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需出境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手续”。

      (十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其进行税收征管”。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在10日内”改为“20日内”;第二款中的“8日内”改为“20日内”。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第十三项中的“国家”改为“国家机关”。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法制、安全教育”,作为调整后的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内容。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赔偿法依法赔偿”。

      (十八)删除第三十条。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作为调整后的第二十三条。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刁难,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作为调整后的第二十四条。

      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工作正在筹备中。

      四、下列单行条例继续有效。

      (一)《贵州省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

      附:清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目录

      附:清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目录

      ┌──┬───────────────────────────┬────┐│ 序 │ 条 例 名 称 │ 清理 ││ 号 │ │ 结果 │├──┼───────────────────────────┼────┤│ 1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废止 │├──┼───────────────────────────┼────┤│ 2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 修改 │├──┼───────────────────────────┼────┤│ 3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修改 │├──┼───────────────────────────┼────┤│ 4 │贵州省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继续有效│├──┼───────────────────────────┼────┤│ 5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继续有效│├──┼───────────────────────────┼────┤│ 6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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