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3-07-11
【实施日期】 2003-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全文

      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是根据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鉴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