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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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是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以及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颁布实施,该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