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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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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3-09-02
【实施日期】 2003-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9月2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全文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废止案。由于国家、省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1995年制定的《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不适应计划生育新形势的需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比较详尽,完全适用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因此,决定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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