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3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厦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听取并”。
2、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应举行会议听取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二、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听取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