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1987年9月17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青海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1992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青海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青海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1994年4月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五、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六、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4月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八、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1991年4月2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九、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4年1月1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十、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4月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