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四川省公证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