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一)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三、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