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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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食品经营者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3年1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条例》(1997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3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