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占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约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用、征收”。
(3)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4)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收容遣送”修改为“救助”。
(5)将《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修改为:“(一)列入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6)将《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7)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删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从事电算会计工作的人员还必须取得电算会计资格”,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会计咨询等”。
(9)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诉讼费。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对下列与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下列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0)《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11)《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五条
(16)《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将下列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7)《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8)《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19)将《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对下列法规中引用已废止的省本级法规的规定作出修改
(20)删去《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1)删去《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三)对省本级法规内容相互重复的规定作出修改
(22)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依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对下列与现实不相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下列法规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二)(25)删去《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地区”。
(三)(26)删去《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中的“(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
(四)对下列法规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27)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8)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9)将《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0)将《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1)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五)(32)删去《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人民教育基金”。
四、对下列法规中国家或者本省已取消收费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33)删去《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34)删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