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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7-16
【实施日期】 2010-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16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部分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1、删去第七条第六项。

      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将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修改为:“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3、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四、《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4、将第三条修改为:“依据法律规定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的人事任免工作,适用本办法。”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逐人表决。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6、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7、将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

      8、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应报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五、《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9、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

      10、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1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12、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13、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14、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登记接收。接收后,根据文件内容,分别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15、将第七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6、将第八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八、《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17、将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成品油消费税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18、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

      19、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一般预算收入1%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九、《大同市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20、删去第二十四条。

      21、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23、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4、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25、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26、将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27、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28、删去第三十二条。

      涉及清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上述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涉及法规清理修改的相关条款

      一、《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第七条第六项 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负责人的工作。

      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第四项 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

      四、《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接受辞职以及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逐人表决。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三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应报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第四十一条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登记接收。接收后,根据文件内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余文件分别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八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书,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八、《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第三项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附加费,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公路事业人员开支外,原则上全部用于县道养护。

      第十六条第一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第一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第二项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一般财政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九、《大同市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违反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动植物检疫、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他人所有的空间、场地或建筑物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灯箱、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或张贴的广告;

      (三)重要街区的店堂广告室外部分;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二十六第一项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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