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3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改)
三、上海市公证条例(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改)
四、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五、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