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7-30
【实施日期】 2010-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全文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