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9-29
【实施日期】 2010-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四、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

      五、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七、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八、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