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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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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苏劳社监(2008)18号
【发布日期】 2008-05-15
【实施日期】 2008-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为了进一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全面落实省综治办、省社会矛盾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司法厅《关于集中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的通知》和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积极协调劳动关系,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排查本地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要开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用工行为的专项排查,以及排查出劳动关系协调中的矛盾纠纷隐患,及时向所在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  二、各地要抓紧时间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深入企业宣传法律法规,进行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管理。
  三、各地对已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要提高快速反应的能力,及时介入调查处理,不得延误。要坚决杜绝因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的现象。
  四、对发生罢工、集体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倾听职工诉求,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情况,积极协调处理。同时应按规定登记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24小时内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  五、凡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监控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  六、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报告,引发职工越级上访或因事态扩大引起领导关注的,及影响较大的,年度考核将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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