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北部新区商贸局: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7)338号),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环境保护。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加强指导服务,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清理检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7)338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同级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开展清理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清理检查登记表》(附件)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及情况报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指导、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将取消其报废汽车回收资格。各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08年7月1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将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清理检查登记表》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7月2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工作,并将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清理检查登记表》报送我委。 三、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当具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的条件,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7)338号)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要求。 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向市商委委托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企业地址、拆解场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证明;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四)本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回收拆解场所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文件; (六)20名正式从业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身份证、名单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有效证明(如技术资质证书); (七)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清单及有效证明(如发票); (八)拆解能力说明;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 (十)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件当日及时电话告知市商委,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转报市商委。市商委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一式二份,所有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对有关证件、证照,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查验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市商委政务服务窗口联系人:袁畅,电话:63851512。 市商委特商处联系人:杨在明、余晓玲,电话:63853050、63851640。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清理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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