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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地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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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发(2008)10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6
【实施日期】 2008-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地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5号)的要求,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就做好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按照“特事特办”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地震救灾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对在地震灾区我市的异地安置、探亲访友、临时出差、旅游等人员救灾期间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按国家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受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时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对我市派出的救灾抢险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和因公出差人员伤亡的,申请工伤认定,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四、因抗震救灾被认定为工伤或因公死亡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优先拨付工伤医疗救治费、因公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其他工亡待遇,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
  五、在此次地震中受伤后回京治疗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8年5月16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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