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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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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8)15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8
【实施日期】 2008-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8)27号通知,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市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全市境内汽车、火车、船舶鸣笛,防空警报鸣响。由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  二、5月19日至21日,按照《国旗法》的规定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  三、由市及各区县(自治县)宣传、文化、体育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制订相关方案,停止5月19日至21日公共娱乐活动。
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通过广播电视滚动播放等各种手段,迅速将通知要求落实到所有基层单位,做好相关哀悼工作。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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