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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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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9
【实施日期】 2008-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
沪府办发〔200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强烈地震后,党中央、国务院迅速组织抗震救灾,全国军民纷纷响应,各地掀起了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热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各级组织和广大市民慷慨解囊,向灾区捐款捐物。为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捐赠热情,保证支援灾区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统一管理抗震救灾募捐
  本市募捐工作统一由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进行指导和协调,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和统计汇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民政部和市政府。
  涉及救灾的社会募捐,由民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等法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及组织负责实施;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其他组织和机构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所得款物要按规定报民政部门备案统计。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其他途径直接捐赠的款物,应向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
  二、切实规范募捐行为
  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支援灾区。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要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内的抗震募捐活动,所得款物要及时转交民政部门,由市救灾援助指挥协调工作小组统一捐赠给灾区。
  募捐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要严格按照规定,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对接收的款物,要开具收据,当面清点、确认或验收,现金和银行票据应及时转入指定银行。
  所有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化学制品等物品要由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确保捐赠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严格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募捐款物接受及分配、使用等的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杜绝抗震救灾募捐中的违纪现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利用抗震救灾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以及接受捐赠的其他组织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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