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使政府法律顾问更好地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聘任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应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专家和律师。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制定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 (三)参与市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四)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五)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和市政府负责处理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并接受市政府委托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六)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市政府法制办考察、推荐合适人选,报市政府审定确认。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组织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并负责提供有关材料;综合、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等。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与当届政府任期一致。遇特殊情况,市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市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调阅相关资料提供便利; (三)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现场调研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在聘用期间,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等其他活动,不得在名片上印制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 (四)如与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营私舞弊,给市政府的利益、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解聘。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